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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室 | 公設辯護人室 |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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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紀錄科
民事紀錄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之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家事、少年紀錄科
一、受理民事有關家事事件之處理。
(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所定婚姻、親子關係及禁治產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第二、三、四、五所定婚姻及親權、收養、監護、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等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含家事調解事件)。
二、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民事保護令之核發事件。
三、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事件。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受理非訟事件有關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支付命令裁定及公示催告聲請等事件。
簡易紀錄科
一、受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受理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証卷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三、受理刑事簡易程序之案件。
四、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刑事紀錄科
一、刑事科受理檢察官起訴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其範圍包括得上訴花蓮高分院之易字案件及得上訴最高法院之訴字案件二種。
二、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聲請人與被告需具有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始得提出聲請。
三、當事人查詢開庭日期及判決主文者得上網查詢不必長途跋涉到院詢問。
民事執行處
民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且用語不一,有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有規定「得強制執行者」,有規定「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
觀護人室(少年調查保護處)
一、本院觀護人室配置六位觀護人,其中一人為主任觀護人,分股辦事。即「忠」(主任觀護人)、「孝」、「仁」、「愛」、「信」、「義」股。並配合配置心理測驗員、佐理員及尿液檢驗員各乙名。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職務如下:
(一) 少年調查官職務:
1.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 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資料。
3. 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二) 少年保護官職務: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公設辯護人室
一、公設辯護人室編制及職掌
本院現設公設辯護人乙名,負責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以保障刑事被告合法之訴訟權益。
二、應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案件:
(一)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無選任律師充當其辯護人時,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強制辯護:
1.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或
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即犯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或
3.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之案件或
4. 其他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二) 另依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如被告無資力選任辯護人或有上開情形而審判長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者,亦得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聲請書狀例稿)。
三、公設辯護人之權限簡介:
公設辯護人,於出庭時坐於辯護人之席位,身著鑲綠邊法袍,其權限同一般刑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得:
(一) 親自接見被告,明瞭案情。
(二) 檢閱訴訟卷宗及證物並得以抄錄或攝影,並蒐集有利於被告之事證。
(三) 於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到庭陳述意見,並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
(四) 另就受指定之案件撰寫辯護書狀,於審判期日前提出於法院,供法院斷案之參考。
政風室
一、單位簡介
自民國八十一年政風機構法制化之後,政風工作已全然公開透明化,法務部政風司亦明白宣示當前政風工作三大原則「興利
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本院政風室均能深刻體認一切工作的努力,都應該在 院長領導之下,成為全
體同仁的助力,我們的工作要求是「零缺點、無故障」,我們追求的目標是「讓清廉的政治風氣能夠與臺灣這一塊最後的淨
土永續並存」。
當前對於政府機關的廉能政風,民眾均非常重視,各界對政風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本室對於廉政工作
的推動,將著重於「預防」與「興利」,因為「事前的預
防」總比「事後的查處」所花費的社會成本要來的低;因此,本室將秉持「預防重於
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的工作原則,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並強化
公務員「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以營造一個無污染的行政空間,更期望
社會大眾的支持及參與,共同實現廉能政治的目標。
二、業務簡介
(一)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三、業務內容
政風工作是以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建立公務員「不願貪」、「不能貪」、「不必貪」也「不敢貪」的正確規範意識,以建構廉潔而有效率的政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的主要目標建立「廉能政府」及革新重點「廉潔」、「效能」、「便民」完全符合。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是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一)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堪稱肅貪第一線尖兵,並與檢察、調查機關建構成堅強鐵三角陣容,本「刑懲並行」原則,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有效嚇阻貪瀆,促進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運用大眾媒體加強防貪、肅貪宣導,深入社會大眾及各級機關學校,以建立民眾不行賄、不關說之正確洽公
觀念,並經由檢舉貪瀆專線電話、信箱、網路等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不法,提高政府清廉度。
(二)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防貪是正本清源的積極作為,其目的一如強化人體的免疫系統,從根本防制病源的侵入。政風人員除應深入了解機關內部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進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治弊端,並利用各種訓練、集會活動,加強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惕勵公務員守法從公精神。
(三)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
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四)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
規劃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政府功能正常運轉。
(五)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依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透過民眾之公開查閱及風機構主動抽查審核,落實財產申報之陽光政策。
四、肅貪專線
★歡迎檢舉貪瀆不法,提供政風興革建議與意見
郵政信箱:花蓮市郵政第7--48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hldged01@judicial.gov.tw
廉政專線電話:(03)8223389
傳真電話:(03)8239486
★檢舉時,請書明具體內容,並請留下真實姓名、地址或聯繫方法,俾利本室迅速連繫處理。
★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
★檢舉人身分絕對保密。
五、法規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