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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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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被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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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原告周○○對被告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今日(19)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事實及理由摘要。

壹、判決結論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五、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7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
原告之配偶李○○於被告競選花蓮縣縣長期間,擔任被告之隨護安全警衛(以下均以「隨護」稱之),與被告日久生情,不僅一同出遊同住,並論及生小孩情事,原告從二人間Line的通訊對話發現,被告與其配偶李○○之交往已超乎隨護或一般朋友正常社交往來程度,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抗辯: 
原告之配偶李○○擔任被告隨護期間,多次向被告表達追求之意,但被告均婉轉拒絕,被告與李○○間雖有原告所提之LINE對話,但那些發言,既不能代表被告已經接受李○○之追求、被告更無任何與李○○親密交往的行為,亦無任何其他不適當肢體接觸的侵權行為,原告請求為無理由,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之配偶李○○於111年9月19日8時起至同年11月27日8時止,奉派擔任被告即花蓮縣第19屆縣長候選人之隨護。被告知悉李○○為有配偶之人,且婚姻關係持續中。
(二)被告卻自111年10月下旬起,即在Line訊息中與李○○開始有超乎工作關係甚至一般朋友正常社交往來程度之曖昧對話,且於111年11月27日競選活動結束後,被告與李○○仍幾近於每日每夜密集通訊,從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李○○不僅互相表示愛意,並有親密肢體接觸、開始在花蓮看屋欲租屋、計畫懷孕同居及討論處理李○○婚姻現況之行為,二人之交往互動已超乎工作關係或一般朋友正常社交往來程度,顯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忍者,且足以破壞原告與李○○成立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安全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三)本院審酌兩造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被告與李○○之親密交往行為及期間,暨對原告婚姻家庭生活之破壞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75萬元方屬允洽。
參、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肆、本件原告及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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