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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關於0403震災相關訴訟權益說明新聞稿
一、因受○四○三大地震影響,花蓮縣政府業於113年4月3日上午即時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本院當日原訂所有庭期亦同步取消,訴訟關係人無庸另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請假。又日後庭期擇定,將再以司法文書通知訴訟關係人。
二、訴訟當事人如因○四○三大地震影響,致遲誤行使訴訟權利之法定期間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刑事訴訟法第68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等規定,具狀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並提供相關範例如下:
(一)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0-4277-e1667-1.html
(二)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93-cd239-1.html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