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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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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敬邀新北地院張紫能庭長講授「強制執行實務經驗分享」...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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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實務經驗分享Ⅰ

       本院為持續精進民事執行處事務官及書記官、執達員同仁之專業能力,並掌握執行程序中之風險控管能力,於111年1月21日舉辦強制執行實務經驗分享,特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張紫能庭長分享強制執行實務經驗。

       本院許仕楓院長致詞時除感謝張庭長紫能願意遠從臺北來花蓮地院講授強制執行實務經驗,並肯定張庭長多年來對法院強制執行業務付出的高度熱誠與貢獻,且張庭長對強制執行實務經驗豐富,是非常優秀認真的法官,本次邀請張庭長來與同仁分享強制執行相關實務經驗,相信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同仁在辦理執行業務時,必然會有很大的幫助。期盼透過張庭長的經驗分享,使同仁在處理強制執行業務時有明確的概念,順利進行執行業務。

       張庭長課程開場即提到辦理強制執行應有的心理建設及心法,執行人員應有專業的信賴、外圓內方的執行態度、周延縝密的執行計畫、同理折衝的溝通技巧、機警靈活的現場應變、認知風險的預判準備,需注意強制執行各方面的風險管理,提醒同仁執行工作團隊的緊密合作是執行安全的不二法門,無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應培養命運共同體的認知,隨時做好上下及橫向溝通,密切合作,才能將強執執行風險降至最低程度。

       因執行法院僅審查執行名義形式上是否合法,不問實體事項。惟執行名義種類多樣,執行標的及方法當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審查執行名義時,須留意各個細節,例如當事人有無行為能力?執行內容是否可執行?執行效力是否可及於非執行名義中之第三人?……等等,均為執行人員收到新案時要考量的。

       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時,須審查該本票是否為有效票。惟本票易於偽造,此時是否將本票裁定送達予債務人尤為重要。法院送達文書往往是寄送戶籍地,惟住所的要件以主觀上有久住之意思為主、客觀上有居住事實為輔,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可能不是其住居所。若執行人員去現場時發現債務人非居住於執行址即戶籍地時,就要留意送達回證是否為債務人所收受。

       又執行人員至現場執行時,情況多變,不一而足,如何於現場機警應變尤為重要。以新北地院執行點交房屋為例,林姓婦人因不滿強制執行房屋點交,竟然拿出預藏的生魚片刀,從屋內衝出門外,欲砍殺現場法院執行同仁,不慎傷及協助的女警,危險就是發生在開門要進入的那一剎那。其實這時或可請房屋裡的人出來,這樣至少可以看到雙手是沒有危險物品的,藉著把安全係數提高,降低風險。

       為使人民信賴司法,除了同仁展現的專業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同理折衝的溝通技巧,讓人民感受到法院的溫度。又強制執行係直接使財產發生得喪變更,當事人的情緒跟壓力可能已高漲至某種程度,如何使他們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是需要智慧及經驗的。

       最後張庭長特別提醒並勉勵同仁,強制執行係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最後一哩路,執行名義內容之明確性、合法性及適於執行性,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司法的公信力,希望嘗試從強制執行審查風險控管的角度,審視訴訟時對於訴之聲明的掌握及審判者訴訟闡明權之行使,並輔以對執行程序風險的理解,期以全面提升法院裁判可執行性,並同時注意執行現場安全及卷證風險的控管,始能增進執行安全與司法效能,以確保債權人債權之實現。

       本次課程張庭長彙整之講義相關資料,經徵詢張庭長同意,將置於花蓮地院內網站供有興趣同仁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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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2-11
  • 更新日期:111-02-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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