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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18號梁守仁之開庭通知、民事上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花院胤民卯112原簡上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梁守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民事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被告梁守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
其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民事上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