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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084號楊中菲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花小字第8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與楊中菲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鉑瀚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