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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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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簡字第000010號徐旻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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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花簡胤民未113花簡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簡字第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旻璟間清償借款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徐旻璟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

            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49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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