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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000021號林汶昌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汶昌之傳票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原易字第21號被告林汶昌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
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