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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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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1號羅翊嘉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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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家睦112年度親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翊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1號否認子女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羅翊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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