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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龔子蘦即龔筱筠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3司拍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關係人龔子蘦即龔筱筠之最高限額通知函一件、聲請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關係人龔子蘦即龔筱筠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各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