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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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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189號吳秀蓉之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秀蓉之查封登記函及詢價通知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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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113司執忠字第51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秀蓉之查封登記函及詢價通知各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秀蓉(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忠股書記官黃慧中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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