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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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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27號馮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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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家宜112年度婚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馮娟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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