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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30號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3司聲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送達代收人 田惠文
相 對 人 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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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司聲30pdf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