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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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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簡字第000104號朱怡樺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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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花簡胤民彥113花簡字第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怡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04號原告林優妹與被告朱怡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該當事人朱怡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丁瑞玲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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