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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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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_7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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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1.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
  2. 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3. 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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