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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
]
民事紀錄科
民事紀錄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三)關於筆錄及期日通知等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案件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之公告事項。
(七)關於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八)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九)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之事項。
(十)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十一)傳送民事訴訟文書專用電子信箱:hldemail@judicial.gov.tw,傳真號碼:(03)8236599,傳送後確認電話:(03)8233422#917,詳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註: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一、家事業務部份
(一)本院家事庭所處理之家事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為下列五類:
甲類事件:
1. 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3.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4.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乙類事件:
1. 撤銷婚姻事件。
2. 離婚事件。
3. 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4. 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丙類事件:
1. 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2. 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3. 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 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5. 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6.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丁類事件:
1. 宣告死亡事件。
2.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3.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4.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5.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6. 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7.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8. 親屬會議事件。
9. 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10.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11.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12.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13. 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類事件:
1. 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2. 夫妻同居事件。
3. 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4. 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5.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6.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7. 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8.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9. 交付子女事件。
10. 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11. 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12. 扶養事件。
13.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少年業務部份
本院少年法庭管轄之案件,共包括下述三類: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下同)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一)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二)支付命令作業流程
(三)支付命令作業流程圖
二、聲請本票裁定
(一)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二)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作業流程
(三)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作業流程圖
三、聲請拍賣抵押物
(一)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拍賣抵押物作業流程
(三)拍賣抵押物作業流程圖
四、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一)如何聲請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二)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圖
簡易紀錄科
一、受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受理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証卷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三、受理刑事簡易程序之案件。
四、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刑事紀錄科
一、刑事科受理檢察官起訴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其範圍包括得上訴花蓮高分院之易字案件及得上訴最高法院之訴字案件二種。
二、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聲請人與被告需具有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始得提出聲請。
三、當事人查詢開庭日期及判決主文者得上網查詢不必長途跋涉到院詢問。
民事執行處
民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民事執行處,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為數甚多,且用語不一,有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有規定「得強制執行者」,有規定「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故以本款概括規定之。
調查保護室
一、調查保護室團隊及工作內容簡介
股別 |
分機 |
工作內容 |
主任調查保護官(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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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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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調查保護室業務並兼部分審前調查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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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兼調查官(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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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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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調查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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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兼保護官(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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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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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兼調查官(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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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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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兼調查官(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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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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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調查官兼保護官(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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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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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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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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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心理測驗、計分、解釋及分析,提供審前調查及保護處分執行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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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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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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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特殊個案之密集輔導,團體輔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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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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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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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並佐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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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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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5144轉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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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採集及送驗並兼佐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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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室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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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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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室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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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2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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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事件事務管轄
(一)對象: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
(二)少年法庭處理案件之範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2.考量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
說明:
1.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如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時,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得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另按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換言之,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人僅得適用少年保護處分。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階段 |
進行事項 |
說明 |
審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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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少年調查官進行調查並製作報告
2. 實施心理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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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與事件有關之行為。
2.報告中提出具體處遇意見,並蒞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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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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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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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少年非行行為成因、過程,尋求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最後由法官就協商結論當庭宣示,以為事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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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期間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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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行為不穩定或保護處分中再犯,為決定保護處分類別,法官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個月以內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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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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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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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轉介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輔導、交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之人嚴加管教,或告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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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付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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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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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訓誡: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告知法律後果,並訓勉少年勿再犯。
2. 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或交適當機構或個人執行三至十次,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並命為勤勞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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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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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適當機構或個人執行,期間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其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就醫、謀職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 勞動服務: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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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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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關執行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之保護處分輔導,必要時得聲請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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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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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執行,期間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若執行成效良好,認無執行之必要,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免除或停止執行,停止執行所餘期間交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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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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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犯罪少年,有下列情形應移送檢察官處理:
1.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3.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性、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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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事件處理之流程圖
政風室
一、單位簡介
自民國八十一年政風機構法制化之後,政風工作已全然公開透明化,法務部政風司亦明白宣示當前政風工作三大原則「興利
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本院政風室均能深刻體認一切工作的努力,都應該在 院長領導之下,成為全
體同仁的助力,我們的工作要求是「零缺點、無故障」,我們追求的目標是「讓清廉的政治風氣能夠與臺灣這一塊最後的淨
土永續並存」。
當前對於政府機關的廉能政風,民眾均非常重視,各界對政風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本室對於廉政工作
的推動,將著重於「預防」與「興利」,因為「事前的預
防」總比「事後的查處」所花費的社會成本要來的低;因此,本室將秉持「預防重於
查處、興利重於防弊、服務代替干預」的工作原則,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並強化
公務員「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以營造一個無污染的行政空間,更期望
社會大眾的支持及參與,共同實現廉能政治的目標。
二、業務簡介
(一)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與協調。
(八)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三、業務內容
政風工作是以各種防貪與肅貪措施雙管齊下,建立公務員「不願貪」、「不能貪」、「不必貪」也「不敢貪」的正確規範意識,以建構廉潔而有效率的政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的主要目標建立「廉能政府」及革新重點「廉潔」、「效能」、「便民」完全符合。事實上,政風工作就是行政革新工作的一環,而政風機構也是機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成員之一。
(一)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堪稱肅貪第一線尖兵,並與檢察、調查機關建構成堅強鐵三角陣容,本「刑懲並行」原則,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有效嚇阻貪瀆,促進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運用大眾媒體加強防貪、肅貪宣導,深入社會大眾及各級機關學校,以建立民眾不行賄、不關說之正確洽公
觀念,並經由檢舉貪瀆專線電話、信箱、網路等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貪瀆不法,提高政府清廉度。
(二)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防貪是正本清源的積極作為,其目的一如強化人體的免疫系統,從根本防制病源的侵入。政風人員除應深入了解機關內部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進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治弊端,並利用各種訓練、集會活動,加強宣導建立「以廉潔為榮,以貪瀆為恥」之觀念,惕勵公務員守法從公精神。
(三)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
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四)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
規劃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政府功能正常運轉。
(五)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依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透過民眾之公開查閱及風機構主動抽查審核,落實財產申報之陽光政策。
四、肅貪專線
★歡迎檢舉貪瀆不法,提供政風興革建議與意見
郵政信箱:花蓮市郵政第7--48號信箱
電子郵件信箱:hldged@judicial.gov.tw
廉政專線電話:(03)8223389
傳真電話:(03)8239486
★檢舉時,請書明具體內容,並請留下真實姓名、地址或聯繫方法,俾利本室迅速連繫處理。
★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
★檢舉人身分絕對保密。
五、法規輯要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四) 國家機密保護法
(五)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查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