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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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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份遺失物公告(5月15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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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請參閱下列公告清單),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1條,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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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5遺失物公告doc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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