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請參閱下列公告清單),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1條,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遺失物價值非顯在五百元以下者,逾期未經認領者,由政風室彙整清單送交轄區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