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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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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份遺失物公告(3月7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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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於本院洽公時遺忘之財物(請參閱下列公告清單),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件向本院政風室洽領。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逾期未經認領者,依民法第807-1條,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遺失物價值非顯在五百元以下者,逾期未經認領者,由政風室彙整清單送交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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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307遺失物公告doc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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