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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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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第1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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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111年第1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Ⅰ

《提前選任時間,體貼南區民眾,充裕時間進行審理程序》

       本院今(111)年度第1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在5月3日展開,不同以往三天的緊湊審理及座談會,此次因應花蓮地區行政區域狹長,南區民眾來往本院不便,特別把活動時間拉長為4天,定111年5月3日上午選任程序,定同年5月4、5日進行案件審理程序、終局評議,而心得交流的座談會則定在同年5月6日上午,讓南區民眾可於選上國民法官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安排好私人事務,無後顧之憂的準備國民法官審判過程。

       另外,針對活動參與人員報到事宜,以電子報到及人工報到雙軌辦理,透過少接觸、少風險,加強防疫。

《家暴傷害致死案件,全員女性國民法官;國民法官之解任及辭任之應變及運用》

       本次模擬案件取自本院業經判決確定的真實案件改編,以擬真方式演練,審理案件由檢方選案及遮隱卷內識別性資料,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與被害人是同居五、六年的男女朋友,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女性被害人有家暴史,被害人患有嚴重肝硬化等疾病,某日被告飲酒與被害人發生衝突,被告以徒手、腳踹方式毆打被害人臉部及身體各處,造成被害人脾臟、肝臟撕裂傷、左邊第六、七肋骨骨折等傷害,被害人在經過2個多月進出醫院治療後,仍不幸去世,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起訴被告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本次模擬法庭,由本院刑事第三庭黃柏憲審判長、陪席法官邱佳玄、受命法官林育賢,並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後,剔除不符資格部分,並寄出調查及問卷資料。採取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篩」方式,即由法院從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抽籤方式抽出18位,經過詢問、檢辯雙方行使拒卻權之程序後,選出6位國民法官及4位備位國民法官。

       其中6位國民法官,原先有1名男性,5位女性,但因為選任程序結束後,1名國民法官因匡列需求向本院提出辭任聲請,1名國民法官因未能於本院指定時間到庭參與審理, 本院合議庭遂依照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2項裁定准予辭任,並就未能按時到庭之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於審前場邊會議聽取當事人及相關人之意見後裁定解任之,並依法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最後全體國民法官為6名女性。

       本次模擬法庭由於六位女性國民法官與三位男性職業法官組成,一起模擬演練家暴傷害致死案件。占合議庭成員比重較多之女性國民法官審理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會不會因被害人性別及案件類型而有不同看法?審檢辯三方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會激盪出有什麼樣的火花?審理過程,令人引頸期盼。

《全程專家證人,檢辯雙方在醫學領域交鋒》

       本次模擬法庭檢、辯雙方,由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淑如、蕭百麟擔任公訴檢察官、辯護人由曾炳憲律師、鄭道樞律師出任,被告、被害人家屬部分由本院同仁支援演出,審理過程依照國民法官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先進行調查犯罪事實之證據,由檢辯詰問3位證人及提出書證、物證,復進行調查量刑資料之程序,同樣亦由檢辯提出書證並詢問被告。最後的科刑辯論程序,檢、辯雙方無不使出全力,極力爭取國民法官法庭的認同,檢方求處8年有期徒刑,辯方則力主應予被告僅應適用傷害罪。雙方爭執焦點在於被告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因間有無因果關係及客觀預見可能性。

       鑑於本案涉及專業醫學知識,也特別邀請當時為被害人解剖的法醫及主治醫生為鑑定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被害人的死亡真相,究竟構成傷害致死?或僅構成傷害?過程當中,檢、辯雙方均對於被害人之死因及死亡機轉,盡攻防之能事,由於過程當中涉及醫學高度複雜的病理機制,但鑑定證人均能近取譬,向國民法官說明檢、辯雙方詰問過程中欲呈現之事實經過及提供專業之意見,並且澄清人體生理機制及病理機轉。

《因應大法庭及量刑證明方法指出之落實,再開準備程序及准許失權效之例外》

       本次因第1次準備程序結束後,檢、辯對於應調查之量刑證據及調查方式,另有不同意見,遂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第2項再開準備程序,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以充實本次證據調查之完備及詳實審理計畫內容。另外,因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於111年4月27日宣示,要求檢察官指出累犯事實及裁量加重之證明方法,本院合議庭遂依檢方之聲請,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於審理期日,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就檢察官對累犯加重及裁量加重之事實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准予證據聲請調查。本次擬真演練,有得以操作具體此等失權效例外、再開準備程序等相關規定,著實為難得之經驗,值得將來制度上路時參考。

《終局評議,聽見被害人的聲音》

       經過一天半的審理程序,於5月5日下午2時進行終局評議,在罪名上, 以3名職業法官、3名國民法官,共6名之相對多數,認定本次模擬案件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量刑部分,多數同意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但在決定宣告刑時,就累犯加重的量刑上出現了不一樣的聲音,國民法官當中有人反對加重,也有人認為不宜加太重,理由在於被告年紀尚輕,美好的青春年華不該浪費在監所內,建議是否可增加教化被告的配套措施,讓被告出監後成為對社會有用之人,也有國民法官為被害人發聲,雖對被害人愛喝酒弄壞身體很不認同,卻也同情被害人在子女都不理會時,只能與恐怖情人抱團取暖,當大家理性討論該判被告多少年時,被害人的聲音在嚴肅的殿堂被聽見了。

       最後評議結果,判決被告犯傷害致死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雖該判決結果與真實案件之最後結果,相差無幾,但透過國民法官的聲音,讓大眾了解一個重大刑事案件背後的故事,國民法官設立的宗旨正是透過素人法官的參與,聽到來自不同階層、學經歷、職業的聲音,汲取多元的社會經驗,作成實現社會正義的判決。

《評論肯定,已現國民法官法庭樣貌》

       為檢討、分享並交流此次模擬法庭的成果或如何精進,本院於模擬法庭案件宣判後,安排隔(6)日,在3樓會議室舉辦研討會。配合防疫,座談會除了模擬法庭組成成員在場外,其他人員都以視訊方式與會,評論員之一的士林地檢署蔡元仕主任檢察官也是透過視訊全程參與,他提出審判長在對國民法官進行審前說明時可以更白話的解釋法律名詞,依所進行程序分段說明。對於病歷部分則建議可以提出中文對照版本,並且提供其他詳盡而寶貴的程序上改進建議。

       中正大學王正嘉教授評論時對於職業法官對話尊重、檢察官論證完整、辯護人勇於挑戰最高法院見解給予正面肯定,除建議檢、辯雙方在出證時,可以自行操作設備,讓審理程序更流暢、簡便外,對於證人之證述提出可透過錄音讓國民法官反覆確認證述內容,另針對國民法官新制上路後,參與國民法官案件審理的國民法官可能會想了解他所審判的被告後續發展,提醒法院可以預做準備因應國民法官需求。

       臺灣高等法院呂煜仁法官則讚賞本院此次模擬法庭已有未來國民法官樣貌,對於國民法官素質給予高度肯定,此外,對於國民法官法規定起訴狀一本,證據不併送,呂法官以美國陪審制度為例,建議在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前,法官可以在辦公室召集檢、辯,三方進行協商,理清證據、整理爭點,以利日後審理程序迅速進行。

       本次評論人均提供相當豐富之參考意見,討論十分熱烈,尤其國民法官們均提及能參與模擬法庭是很難得的經驗及選任、參與過程之心路歷程,體驗到審判工作的不易,並肯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立意。

       會末,本院許仕楓院長感謝各方積極配合、不吝建言,讓此次模擬法庭順利完成,明年國民法官正式啟動,希望最後一次模擬法庭可以在新設之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屆時,針對法庭設備、人員配置都可以更加完善,從容迎接國民法官新制的到來。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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