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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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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7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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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7號原告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請求被告龔文俊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就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被告龔文俊就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花蓮縣第19屆玉里鎮鎮長選舉當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理由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第19屆玉里鎮長選舉(下稱本次選舉),有當選無效之事實如下:

一、被告與林0觀共同於111年5月19日送劉0和豬頭二顆,再於同年6月4日贈送約60至70公斤之猪隻一隻,約以本次選舉中,支持被告,而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劉0和再將該豬隻與部落住民共享,並表示支持被告之宣傳。

二、被告為拉攏原住民部落之投票,於111年6月12日、7月12日、7月30日欲提供200多斤、150多斤豬隻予玉里瑟冷部落頭目陳0福,擬藉此期約陳0福協助拉攏票源,以於本次選舉中尋求支持被告 ,然為陳0福所拒絕。

三、被告於111年7月19日欲贈送酒予玉里鎮泰林部落前頭目謝0次(已歿),作為對價,藉此期約要求幫忙鎮長選舉,而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本院之判斷:

依原告提出之事證認被告有前開一、二之期約、交付賄賂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有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為有理由,因而依原告請求諭知如判決結果所示。至關於第三部分之事實,原告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難以認定,此部分為無理由,但不影響本院認定成立之上開當選無效事由。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雅敏、陪席法官沈培錚、受命法官楊碧惠

肆、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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