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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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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5號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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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選字第15號原告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林源富當選無效事件,並經參加人即第一高票落選人陳慶元聲請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就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被告林源富就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花蓮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之當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花蓮縣第20屆議員第3選舉區之選舉(下稱本次選舉),有當選無效之事實如下:

被告之父林00於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許,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訴外人邱00,並指示邱00代為向有選舉權之人買票,之後邱00將其中之8000元陸續交付予葉00等共5名有投票權之人,並請該等有投票權之人支持或代為轉達支持被告之意。

二、本院依原告所提出各項事證之判斷:

(一)被告之父及訴外人邱00確有原告主張之上開行求賄賂之賄選行為。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人」並不限於當選人本人,

(三)被告之父積極參與被告之競選事務,且對選情有相當之掌握,被告對於選舉策略及家人會如何參與協助之程度當有瞭解,被告之父及邱00實為被告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服勞務之助選團隊成員,被告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被告之父及邱00之賄選行為,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為有理由,因而依原告請求諭知如判決結果所示。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雅敏、陪席法官楊碧惠、陪席法官沈培錚

肆、本件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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