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辦理「勞動事件」、「工程事件」 專業研習課程新聞稿

字型大小:
勞動事件專業研習Ⅰ

       為持續精進法官辦案之專業能力、加強院內同仁之職能,本院於日前賡續辦理二場次法官在院研習課程,邀請最高法院徐福晋調辦事法官、黃明發調辦事法官分別主講「勞動事件」、「工程事件」專業研習課程,由許仕楓院長主持。
       第一場研習,由徐福晋法官以勞動事件為題,講授勞動調解、經濟性解僱及職業災害。徐法官首先說明勞動事件法制定重點之一在於藉由強化勞動調解制度設計以和諧、妥速解決勞資雙方爭議;徐法官接著援引最高法院裁判探討勞動事件有關專業法院於管轄競合之問題、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之訴訟標的核定、勞動事件法第49條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衡量之利益、勞基法第11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要件及雇主之安置義務等問題;最後,徐法官則就職災相關法規加以說明及舉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補充闡釋,並就「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美商RCA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團體訴訟中有關因果關係之認定、舉證責任、健康權、消滅時效及法人格否定等爭點一一剖析。
       第二場研習,由黃明發法官以工程事件為題,分享其審判經驗。黃法官首就工程之定義加以說明,並提到工程事件具專業特徵,諸如工期、追加、變更、漏項等技術問題,致難以迅速掌握調查重點,甚遇囑託鑑定時,待鑑定事項之擬定及鑑定意見取捨判斷困難,導致工程案件不易終結確定;黃法官以自身審理經驗勉勵法官同仁可透過瞭解工程基本常識、圓融無礙與工程專業溝通,以提升調解或審理效能。課程中,黃法官亦分享建築物基礎、全套管基樁工程影片,深化同仁對工程之認識。最後,黃法官輔以實務案例說明有關設計、監造、專管、統包契約性質應如何定性,民法第 227-2 條情事變更原則相關實務見解,與會同仁均感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