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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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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龔文俊等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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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龔文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均簡稱為選罷法)案件(即玉里鎮長賄選案),於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就判決結果、犯罪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龔文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林誠觀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一、被告龔文俊(本次選舉玉里鎮鎮長候選人,嗣於111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及其友人即被告林誠觀(現為玉里福音部落居民,前為玉里鎮松埔里里長)為求被告龔文俊能順利當選,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共同於111年5月19日送選民即福音部落副頭目劉○和豬頭二顆,再於同年6月4日贈送約130台斤(即78公斤)之猪隻一隻,約以本次選舉中支持被告龔文俊,而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劉○和再與部落親友共同將該豬隻宰殺後與部落住民分享,劉○和並於同年7月3日以電話向被告龔文俊表示收受上開賄賂(即豬隻)後支持被告龔文俊並向其部落民眾宣傳之意。

二、被告龔文俊為拉攏原住民部落之投票,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於111年6月13日、7月12日、7月30日致電玉里瑟冷部落頭目陳○福,表示欲提供200台斤(即120公斤)、150台斤(即90公斤)等可供食用之豬隻給陳○福,藉此尋求陳○福於本次玉里鎮鎮長選舉中之支持,並協助拉攏部落居民之投票意向,但因陳○福擔心違法並牽扯入選舉,遂婉拒、推辭而未實際收受。

參、理由摘要:

依憑被告二人之陳述、相關證人之證述、監聽譯文、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其他書證,據以認定被告二人前開犯罪事實明確。

肆、罪名:

一、被告龔文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行求賄賂罪,並論以情節較重之交付賄賂罪。

二、被告林誠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伍、量刑說明的摘要:

一、本案行求、交付賄賂之選民對象數雖僅二人,賄選之物品數量、價格亦非高,然該等選民分別擔任部落副頭目及頭目之職務,在所屬部落內,具有一定人脈及影響力,被告等對之行求、交付賄賂所生之影響及效果,顯非對一般普通選民進行賄選得以比擬。

二、被告龔文俊、林誠觀二人明知以行求、交付賄賂方式,使選民為一定投票權行使等行為,屢為政府大力宣導屬敗壞選風之根源,前揭行為將對我國選舉法治產生不良後果,成為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朝正向發展之阻礙,亦可能使選舉結果無法獲得大眾信賴,侵蝕我國長期累積之民主社會發展成果,被告龔文俊迭任玉溪地區農會總幹事、花蓮縣議員、第十七屆玉里鎮鎮長等公職,被告林誠觀亦曾擔任松浦里里長職務,對此理應均深有體認,竟仍為圖使被告龔文俊當選玉里鎮長,利用原鄉部落選民心性純樸,容易生湧泉感恩之心,行贈送豬頭、腳受傷豬隻等專飾賄選之術,而被告龔文俊更因而當選玉里鎮鎮長,被告等所為若不嚴懲,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再精、執法單位宣導及查緝再嚴,恐均無由禁絕此種賄賂之風。

陸、至起訴意旨另以被告龔文俊於111年7月19日欲贈送酒予玉里鎮泰林部落前頭目謝○次(已歿),作為對價,藉此期約要求幫忙鎮長選舉,而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因認亦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罪部分,因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說服本院為有罪之認定 ,且若成立與前揭經認定論處罪刑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柒、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兼受命法官)吳明駿、陪席法官林敬展、陪席法官李珮綾

捌、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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