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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首件國民法官法強制處分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被告游○○傷害致死案件(即酒後毆打友人致死),茲就審查強制處分裁定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果
被告游○○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理由摘要:
被告游○○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傷害致死犯行,但經本院審查檢察官提供之強制處分必要卷證後,認被告游○○所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自112年9月23日起羈押3月,並同時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兼受命法官)黃鴻達、陪席法官韓茂山、陪席法官簡廷涓
肆、本案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