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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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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與被告義祥工業社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法庭旁聽證核發暨核發登記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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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與被告義祥工業社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原定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為112年12月0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寅股)定於112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國民法官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開庭期於本院國民法官法庭設記者旁聽席10席、民眾旁聽席席,均開放網路登記報名。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㈠記者席旁聽證及民眾旁聽證發予,均以網路登記報名順序之先後排定座位,並於10月18日公告。
㈡網路登記自:

   1、112年10月2日(星期一)至112年10月16日(星期五)止在司法院網站ttps://regie.judicial.gov.tw/frontend為之。每一             媒體、民眾每次庭期限登記一次。
   2、公告取得旁聽者,請於當日開庭前20分鐘於民事大樓報到處換證,開庭前憑採訪證件(媒體、記者)、身分證、護照或駕駛        執照,領取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逾時未領取,視同放棄,如有至現場排隊之媒體、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後遞            補至額滿為止。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佩戴口罩、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及區域入座,旁聽證於離開前交還。

                                                  

檔案下載

  • 20231006122843885pdf
  • 發布日期:112-10-06
  • 更新日期:112-10-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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