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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號明○○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新聞稿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今日起訴被告明○○、吳○○、鍾○○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收案即行分為114年度訴字第61號案件,因被告明○○於偵查中經羈押,由檢察官移審至本院,茲就被告明○○強制處分裁定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果
被告明○○准予以新臺幣50萬元保證金具保,並限制住居在本院指定之地點,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暨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內以電子設備監控其確實行踪。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明○○經訊問後,已坦承大部分之客觀事實,僅爭執其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然觀諸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並參以卷內之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明○○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重大。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之社會經歷、工作職位、智識及經濟能力,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惟被告明○○自偵查中執行羈押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之取證程序亦到一定程度,衡以羈押為對於人身自由限制之最強烈手段,暨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之比例原則,並參酌檢察官、被告明○○及辯護人之意見,認若被告明○○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對其為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應足產生相當之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爰裁定如上。
參、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呂秉炎、陪席法官曹智恒、受命法官簡廷涓
肆、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4-05-14
- 更新日期:114-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