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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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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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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0號被告賴進坤、賴俊傑、羅承恭、周詩涵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4時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主文:

賴俊傑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羅承恭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玟豪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億參仟伍佰陸拾玖萬貳仟壹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景豪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賴進坤、周詩涵無罪。

賴俊傑、羅承恭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參與人崇德盈加油站、景豪股份有限公司、古曉晴、賴俊弘、賴伃珊、賴俊豪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有罪部分:

(一)被告賴俊傑、羅承恭於被告玟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玟豪公司)在99年5月間取得花蓮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即於99年7月間起至104年4月間,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及申請書件之處理廢棄物流程,且收取廢棄物廠商交付之處理費用,卻未依該等文件許可之流程處理廢棄物,而以在廠區內將廢棄物分批少量混入矽砂、黏土、石灰石後,復於非許可證及申請書件所允許之花蓮縣秀林鄉克來寶4-7(被告景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下稱景豪公司)、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號土地上堆置風乾之詐術,以矽砂、黏土或石灰石知名義賣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使台泥誤以為收取之物品均為矽砂、黏土或石灰石,而交付對價。

(二)被告賴俊傑所犯,係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被告羅承恭所犯,係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三)被告賴俊傑為被告玟豪公司、景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羅承恭為被告玟豪公司之受僱人,故上揭兩間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處以罰金刑。

二、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賴進坤為被告玟豪公司、景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涉嫌共同違反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3、4款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本院審酌被告賴進坤雖為多家家族公司之創立者,且為被告賴俊傑之父親,然僅依卷內資金流向,因被告賴金坤名下帳戶與各公司帳戶有進有出,並非只進不出,且被告賴俊傑亦稱被告賴進坤名下帳戶為公司使用之帳戶,考量與被告玟豪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務員、廠商到庭作證時均稱不曾與被告賴進坤接觸,是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賴進坤確為公司實際負責人,自無法以上開罪責相繩。

(二)被告賴俊傑、羅承恭就花蓮縣秀林鄉飛田盤山段27地號毗鄰之未登錄國有地及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段62-1、62、63及毗鄰63地號旁之未登錄國有地,涉嫌違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4項之罪嫌部分,本院審酌此上揭土地,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查獲現場土石堆置情況,自無法證明曾經堆置之土石究竟為廢棄物,或僅是一般合法土石方,故均為無罪諭知。

(三)被告賴俊傑、羅承恭、周詩涵被訴違反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部分,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不曾說明被告3人虛偽填載之數字、真實數字為何或認定依據,實難比對兩者有何不實,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賴俊傑、羅承恭有罪部分,因而使被告玟豪公司獲利甚鉅,因各家公司均係付款與被告玟豪公司,卷內並無證據可認有流 向被告賴俊傑及羅承恭個人,故就犯罪所得部分,於被告玟豪公司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追徵追繳。

(二)至檢察官聲請對第三人崇德盈加油站、景豪股份有限公司、古曉晴、賴俊弘、賴伃珊、賴俊豪之財產宣告沒收及追徵追繳部分,本院審酌,針對第三人之沒收以第三人無償獲得犯罪所得為前提,本件核對金流,並無法確認流入第三人帳戶內之款項為犯罪所得,故均不予對第三人之財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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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8-25
  • 更新日期:109-08-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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