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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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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5號過失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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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5號被告華O好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華O好自民國110年4月8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理由摘要:

一、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先予敘明。

二、被告華O好(越南籍人士)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被告於本案列車事故發生後即逃離現場,寄居旅宿,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間尚有丟棄行動電話SIM卡等情事,且考量被告離開合法雇主已數年,居無定所,前已受雇共同被告李O祥一段時日,與共同被告李O祥之供述不盡一致,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非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即得以防免被告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危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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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08
  • 更新日期:110-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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