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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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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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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李O祥涉嫌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李O祥自民國110年4月4日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貳、理由摘要:

一、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O祥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之關係為何,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始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被告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並非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即得以防免被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危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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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04
  • 更新日期:110-04-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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