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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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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陣繞法院活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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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許仕楓院長與會說明

「逗陣繞法院-來當法官」活動新聞稿

你不了法院嗎?你對法院裁定羈押的結果是不是滿頭問號?不必路過,直接作伙進來法院,有何疑問,法官說給你聽!

為了讓法院更貼近民眾,也讓民眾更了解法院的運作實務,花蓮地方法院邀請各界到院參訪,作伙踅(ㄙㄟˇ)法院。110年5月5日立夏第一天,標檢局花蓮分局、台電花蓮區營業處員工計43位在饒玉珍副分局長及李貞儀經理的帶領下,闖進了陌生的法院殿堂。輕聲輕腳的看過候審室,熱烈的詢問法拍各種眉角,仔細聆聽國民法官新制的來龍去脈,果然,還很多有待深入的地方,撩起了心裏想一窺究竟的慾望。

花蓮地方法院許仕楓院長說明羈押有羈押的法定要件,主要為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裁定羈押不代表一定有罪,不羈押不代表就是沒罪。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處分,獲判無罪確定時對於先前遭羈押的日數可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請求補償(但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6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第7條第1 項第1 款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所支付的是你我納稅人的錢;聽到這裡大伙咸認是否羈押真的要審慎為之。

國民法官法新制將於民國112年正式上路,透過審判長黃英豪詳細的講解,讓聽講的這些未來可能的國民法官更加篤定:當法官,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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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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