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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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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義祥工業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庭旁聽證核發暨核發登記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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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民科字第1100000761號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被告義祥工業社、李義祥、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110年7月26日(星期一)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二、本次開庭在民事第一法庭及延伸法庭設置旁聽席,記者旁聽席6席、民眾旁聽席20席,其中記者旁聽席2席及民眾旁聽席8席開放現場排隊報名外,其餘均開放網路登記報名。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席旁聽證及民眾旁聽證發予,均以網路登記報名順序之先後排定座位並公告。

 (二)網路登記自110年7月1日(星期四)至7月21日(星期三)止,在本院網站https://hld1.judicial.gov.tw/Observer/為之。每一媒體、民眾限登記1次。

 (三)公告取得旁聽者,請於7月26日下午2時20分至2時50分於本院花蓮簡易庭開庭報到處憑採訪證件(媒體、記者)、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領取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逾時未領取,視同放棄,由當日至現場排隊之候補媒體、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候補至額滿為止。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佩戴口罩、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及區域入座,旁聽證於離開法庭時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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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旁聽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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