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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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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義祥等過失致死等案(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法庭旁聽證核發暨核發登記作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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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刑110行21字第11000000521號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義祥等過失致死等案(即臺鐵408次太魯閣列車事故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法庭旁聽規則第3、4條及本院110年7月12日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法庭旁聽指引第7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訂於110年8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就被告黃平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行準備程序。

二、本次開庭在刑事第一法庭及延伸法庭(即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設置旁聽席,記者旁聽席10席、民眾旁聽席22席,其中記者旁聽席3席及民眾旁聽席10席開放現場排隊報名外,其餘均開放網路登記報名。非經法官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記者席旁聽證及民眾旁聽證之核發,均以網路登記報名順序之先後排定座位並公告。

網路登記自110年7月28日(星期三)至8月6日止(星期五),在本院網站https://hld1.judicial.gov.tw/Observer/為之。每一媒體、民眾限登記1次,本院於110年8月9日上網公告取得旁聽名單。

公告取得旁聽者,請於8月13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20分於本院投標室前報到處憑採訪證件(媒體、記者)、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領取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逾時未領取,視同放棄,由當日至現場排隊之後補媒體、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後補至額滿為止。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旁聽,應佩戴口罩、全程配掛旁聽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經安全檢查程序後,依旁聽證編號及區域入座,旁聽證於離開法庭時交還。

檔案下載

  • 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旁聽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0-07-27
  • 更新日期:110-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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