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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裁定新聞稿
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茲說明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華O好停止羈押,責付予梁O芳,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八德區OO路OOO號, 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李O祥提出新臺幣陸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O巷OO號,並自停止羈押時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李O祥及被告華O好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經本院合議庭訊問後,認其等涉嫌起訴書所載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其等應予羈押;嗣並分別裁定其等自110年7月21日、110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院審酌被告華O好、李O祥涉嫌之過失致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均足認有逃亡之風險存在,而均有羈押之原因;惟本案關於其等之相關證人均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依目前訴訟進度觀之,本院認如課予其等一定之處分,應足以對其等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等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其等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復參酌其等經濟能力、本案犯罪情節、造成之法益侵害大小、分擔犯罪實行之角色地位等因素,裁定准許其等停止羈押及分別提出保證金、責付、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如上開主文所示。
三、本院命被告2人之提出保證金、責付等相關程序均已分別辦理完畢後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部分,已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本裁定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0-10-26
- 更新日期:110-10-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