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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110.10.29裁定新聞稿
臺鐵第408次太魯閣列車重大事故案(即本院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李O祥等人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裁定停止羈押,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撤銷發回,茲說明本院裁定如下:
壹、裁定結果:
李O祥、華O好均自110年10月29日起執行原第二次的延長羈押。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李O祥經檢察官起訴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依其供述及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及物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嫌的罪名雖均非屬重罪,但考量本案造成的死傷嚴重、其所面臨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不是一般案件可以比擬,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的風險存在,而有羈押的原因,本案對社會秩序影響重大,尚未審理終結,本院停止羈押的裁定經撤銷發回後,命被告李O祥自110年10月29日起執行原第二次的延長羈押。
二、被告華O好經檢察官起訴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依其供述及卷內相關證人證述及物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為逃逸外勞,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逸,可見其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而有羈押的原因,其逾期居留,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本院停止羈押的裁定經撤銷發回後,命被告華O好自110年10月29日起執行原第二次的延長羈押。
三、被告李O祥、華O好原第二次的延長羈押期間均應扣除其等停止羈押在外的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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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0-29
- 更新日期:110-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