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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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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對債務人昌亨企業有限公司等聲請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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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以下簡稱臺東農場)對債務人昌亨企業有限公司等聲請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說明如下:

一、臺東農場前起訴請求昌亨企業有限公司等共8名被告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為臺東農場勝訴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最高法院分別駁回被告之上訴,於108年5月15日確定後,本院直至110年2月9日始收受臺東農場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因翌日(10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適逢農曆春節連假,故本院於110年2月17日即行分案辦理。

二、經臺東農場依本院命補繳而於110年3月2日繳納執行費用後,本院即對全部債務人核發自動履行命令,迄今均依法密集進行,其間遇有臺東農場追加第三人為債務人,本院亦隨即核發執行命令,之後經本院數次開庭調查,且經臺東農場陳明因機具及人力有限,且部分債務人有自動履行意思,本院始依臺東農場之請求,於110年12月23日由臺東農場引導,以及花蓮縣警察局警力協助,到場強制執行其中3名債務人之拆除程序,並已於當日執行完畢,就其餘尚未執行之債務人部分,依臺東農場之請求,之後再聲請本院訂期執行。

三、民事強制執行本係依債權人之聲請始能開始進行之程序,債權人於程序進行中亦負有協力義務,本院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均係本於確定判決之內容,並依臺東農場之聲請、兩造協調結果、債務人有無自行履行等情狀,為適法適當之執行,並無因受到關說而無法執行,更無縱容之情事,特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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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0-12-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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