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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媒體報導「本院張姓法警酒駕乙事,係因高等法院接獲通報,再將張姓法警函送懲戒法院審理」,本院澄清說明新聞稿
有關電子媒體報導本院張姓法警酒駕乙事,係因高等法院接獲通報,再將張姓法警函送懲戒法院審理,本院澄清如下
一、本院張姓法警於109年11月間因酒後駕車之違法情事,經警查獲後,張姓法警於翌日即依規定主動告知本院人事室,本院政風室並即時進行相關調查,此懲戒法院110年度清字第36號判決亦已敘明。本院就張姓法警涉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論處罪刑確定後,旋依法召開考績會,並決議建請移付懲戒,且旋循法定程序將全卷檢陳上級機關即高等法院依法處理。
二、本院對於張姓法警酒駕之違紀情事,深表遺憾,除於事發後,即於本院109年11月工作會報中,由院長再次向同仁強調不得酒後駕車,以及宣示違紀者必送懲戒者外,對於張姓法警相關行政懲處之程序並均依法迅即處理,要無循私隱匿或刻意延宕之情事。相關電子媒體報導中所謂「花院的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接獲通報後,再將張員函送懲戒法院審理」、「紙包不住火」云云,尚與事實有所出入,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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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6-13
- 更新日期:110-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