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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237號賴信忠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小字第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信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23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信忠間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
賴信忠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美雪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 發布日期:111-05-13
- 更新日期:111-05-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