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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6號潘星凱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星凱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46號被告潘星凱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潘星凱之刑事傳票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設: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5號)。
三、刑事傳票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