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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蕭正治之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簡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正治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蕭正治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美雪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