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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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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玉簡字第7號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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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花簡楓民彥111玉簡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芸甄法定代理人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玉簡字第7號原告林泰銘與被告許芸甄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許芸甄法定代理人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 發布日期:111-05-30
  • 更新日期:111-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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