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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8號陳德琳、王香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申111年度親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德琳、王香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德琳、王香怡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何依姍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申股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