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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張春美、張小慧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花院楓民子109訴字第2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春美、張小慧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93號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該當事人
張春美、張小慧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等送達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