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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48號卓志美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花簡楓民雅111花簡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志美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48號原告卓志健與被告卓志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該當事人卓志美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
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