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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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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48號卓志美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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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花簡楓民雅111花簡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志美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48號原告卓志健與被告卓志美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該當事人卓志美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
             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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