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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282號蔡旻哲即蔡國平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花簡楓民未111花小字第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哲即蔡國平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花小字第28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旻哲即蔡國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蔡旻哲即蔡國平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佩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