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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林正喜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花簡楓民高110花原簡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原告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與被告林曉娟
即林崇喜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被告林正喜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
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庭(花蓮
市球崙一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林正喜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