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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9號游覺懷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1司聲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9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游覺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游覺懷送
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游明賜
游美慧
游明正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冠穎
相 對 人 游覺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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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