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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157號林正修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花簡楓民未111花小字第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157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林正修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佩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