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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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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林正喜之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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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花簡楓民高110花原簡字第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
           送達予被告林正喜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旨揭文件,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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