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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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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79號張麗花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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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花簡楓民未111花簡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麗花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279號原告張德成與被告張麗花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張麗花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佩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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