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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83號甘曉照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和110年度監宣字第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甘曉照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監宣字第183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甘曉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佩姍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